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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公交线路开行和调整暂行办法2 F7 K$ {/ Q @7 f" C%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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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交线路开行和调整的工作程序,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7 {0 B4 l" w4 p, `9 I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公交线路的开行(新增)、调整(变更、暂停、终止),应当遵守本办法。2 u- m5 M$ M8 N, h' U/ {6 }
第三条 公交线路的开行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M0 Q! E( ?. q' Y) @" I& U& @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府办、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公安局、国土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物价局、安监局、教育局、属地政府等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公交线路开行、调整方案的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评审议定事项和公交线路开行、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Q3 K' u" _* a w" {5 H, N$ F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5 Q1 ~ x2 r/ V. b, W
(一)市府办负责召集公交线路开行和调整联席会议,并根据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U$ D! e7 b% e! I8 u, Y
(二)市规划局负责对公交线路调整、首末站设置等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审核。8 ]# C! _6 i, T' k5 n' }1 c
(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公交线路开行和调整所涉的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核。! M" ? j& Z7 G+ ]
(四)市国土局负责对新增公交首末站、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等进行评估审核。
6 l7 b% r# r. _9 |4 {+ G5 a(五)市财政局负责对公交线路开行、调整所带来的车辆投入、公交企业成本变化、运行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3 s+ {$ E/ P0 U, X3 W
(六)市住建局、各板块建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区域内公交新增线路通行条件、道路路况、桥梁设施、首末站场地等进行评估审核。
$ ~, U1 l: i, ~) V' ^4 {(七)市城管局和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各自管理区域内公交新增线路沿线秩序、首末站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公交停车场地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 o: h% K( `* a8 q+ ?1 F8 i9 T
(八)市物价局负责对开行、调整线路票价、收费方面进行评估审核。) m0 h( D; w f$ x/ w1 A, Q
(九)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居民来访接待、公交出行需求的汇总以及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对接,并对公交新增线路走向、缓解需求、首末站选择、财政补贴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估审核。
0 s5 O7 f, r+ {* ~(十)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交开行和调整相关工作。+ G0 M5 H/ j1 Y0 y0 `. V
第五条 公交线路开行、调整程序:, }7 s" R9 v3 _! A
(一)受理和初审。) p: D7 U$ K5 g6 G
1.建议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建议人)对公交线路开行、调整的建议和诉求,由属地政府(虞山镇区域内由所在管理区)负责受理,相关便民服务机构、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收集的建议意见应及时交由属地政府汇总,属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辖区国土、建设、交通、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公交运营单位及建议人代表召开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会议,涉及多个板块的线路建议,由建议人所在板块牵头负责。经初审,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及时告知建议人,并建立书面台帐;对具备条件的,形成包含普遍服务、供求状况、通行条件、安全状况、首末站用地、途经站设置、财政资金等内容的分析报告,报告提交市交通运输局。
! L8 J8 G/ _( t7 T9 m0 W2.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由交通运输局会同所在板块进行初审后形成答复意见或分析报告。1 Q' Q# z- q: J
3.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为解决公交盲区拟开行的指令性公交线路,由市交通运输局形成分析报告。
5 p, }) `% J: f7 c; ?(二)初步方案的制订。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以上经初审具备条件或指令性的线路开行调整分析报告,向公交运营单位下达任务书,进行调研勘察和前期准备,制定线路开行和调整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现状分析、效益分析、调整方案、风险评估、安全评估、结论建议,同时明确线路核查情况、车辆配置、车型配置、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要素。 B6 @0 M8 p0 r( a& Q
(三)初步方案的评审。市交通运输局对公交运营单位提交的方案进行要素审核后,负责送达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估审核。各评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线路所涉及的各自职责内容评审后将评估意见反馈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汇总意见,对其中未能通过审查的开行、调整方案作出书面答复。
3 F" |/ D& J. S( q- s(四)初步方案的听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有相关职能部门、公交运营单位、沿线企事业单位、市民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的公交线路开行和调整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
. K* Q9 @( y9 u(五)联席会议评审。根据评审反馈意见和听证报告,对条件基本成熟的方案,递交联席会议正式讨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应邀请相关建议人代表列席旁听。根据评审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对其中未能通过最终评审的方案,由负责受理和初审的部门作出书面意见答复。& @! i7 @ _+ D, o6 `0 p0 R
(六)公告。实施方案通过联席会议评审后,由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在线路正式开行、调整实施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包括线路名称、站点和班次信息等内容。
4 p* P5 C% c0 T4 c4 G6 E9 V K% W& W(七)绩效评估。新开行或者调整的公交线路运行1年以后,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主持对该线路运行的绩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线路重新调整优化和运力安排的主要依据。+ @0 l3 k" z1 z1 v+ Z! l7 g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道路施工抢修、重大活动等原因作出的公交线路临时调整和恢复,不适用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和公告。7 ^6 V7 ?& k. V1 F$ {; }$ s7 {3 |. D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 ~1 E+ U7 s% R6 A* A9 L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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