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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酒后骑摩托被吊销驾照 状告交通支队, ~$ m' o. U0 i$ p
3 @! C6 U5 d5 ~: |公交司机陈先生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在路边小摊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但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还被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陈先生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据悉,这是北京首例因醉驾被吊销驾照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l5 @1 ^# v' s# {4 N+ X-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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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起诉称,2012年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以下简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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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2 ?" j; [; D2 U陈先生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交通支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 n% H; \) J3 G$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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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0“g/100“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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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公交司机,应比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2 I/ u3 |3 M) J' M p4 `: V
9 D2 O" I; ^ @2 ?5 l- l7 P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作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先生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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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维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宣判后,陈先生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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